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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升初孩子户口在外省但在永安市有房产这样还是划片吗孩子户口在外省但在永安六中附近有房产
符合条件,按照福建省永安市常住人口同等条件划片就地入学,参考文件二、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
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教综〔201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
号文件)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我省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
能,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细化和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和录取政策,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各类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
(一)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各地要在现行随迁子女中考中招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
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制订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考试的具体政策。有条件的设区市从2013年起辖区内所有高中要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随迁子女集中且高中资源较为紧缺的设区市,应积极扩大高中教育资
源,力争于2015年前辖区内所有高中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各地随迁子女中考中招工作方案应于2013年中考报名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随迁子女参加高考。从2014年起,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三、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相关工作
(一)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人口流入较多的市、县(区)要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因素进一步健全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二)各地要继续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城区教育布局的整体科学规划,扩大城区中小学办学容量,适当增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进一步满足随迁子女教育需求。
(三)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
(四)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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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异地高考新政策2022
(一)关于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属于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库区移民、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将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人员的报名条件
这几类情形的人员,在年度普通高考报名之前将户籍迁入我省,可以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还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而且有实际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工作调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公务员或在编干部职工调动,以及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正式员工调动。中央直属在闽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调动,还必须经在闽省级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确认;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作调动,还必须经同一级国资监管机构人事管理部门确认。
人才引进身份须经我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驻闽部队现役军人身份须经驻闽师旅级及以上部队的政治工作部门确认。
库区移民身份须经我省县(市、区)及以上库区
移民管理部门确认。
(二)关于因投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将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人员的报名条件
这一条是针对年度普通高考报名之前,因投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本人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的人员。被投靠人必须具有我省户籍,且仅限父母一方或者是法定监护人。报考条件根据被投靠人户口登记情况分为两种情形:
被投靠人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35”),投靠人可以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其中,应届毕业班学生还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而且有实际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被投靠人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不在我省的(身份证号码前两位非“35”的),按《通知》第一条的第(四)项规定执行。
(三)关于因其他事由将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人员的报名条件
这种情形是指通过购房等其他原因将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人员。如果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按应届毕业班学生、往届生和同等学力人员等不同群体,在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
1.应届毕业班学生。(1)报考2019年我省普通高考的应届毕业班学生,户籍迁入我省必须满2年(时间截至普通高考当年7月1日,下同),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而且要有2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2)报考2020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的应届毕业班学生,户籍迁入我省必须满3年,必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而且要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
2.往届生。(1)持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生,可以报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2)持省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生,报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其户籍迁入我省必须满3年,同时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也必须满3年。
3.同等学力人员。报考2019年及以后我省普通高考,其户籍迁入我省必须满3年,同时初中学校毕业(含结业)必须满6年。
(四)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的报名条件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我省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我省参加高考,是由于其父母在我省务工或就业,为建设新福建作出贡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规定,各省可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的具体条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海南等省份的做法,《通知》规定了随迁子女申请我省普通高考报名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随迁子女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有一定年限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等可证明其在我省从业经历的记录。同时,为防止有人冒用随迁子女身份获取我省高考报名资格,随迁子女身份信息将在一定范围内(所在高中阶段学校或考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随迁子女如果准备申请参加我省普通高考,其父母一方应在我省按国家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或纳税,以免影响孩子今后报考。不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教育部规定,可以回户籍所在省份报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孩子户口在安徽就读于福建如果从安徽把户口迁到福建会不会对小升初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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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户口在安徽,就读于福建;把户口迁到福建不会对小升初有影响,只需要符合福建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即可。参考文件第二条。
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教综〔2013〕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
号文件)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做好我省
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坚持有利于保障进城务工人
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
能,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进一步健全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的政策,细化和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和录取政策,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接受各类教育和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二、完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
(一)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各地要在现行随迁子女中考中招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制订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考试的具体政策。有条件的设区市从2013年起辖区内所有高中要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随迁子女集中且高中资源较为紧缺的设区市,应积极扩大高中教育资
源,力争于2015年前辖区内所有高中面向随迁子女开放招生。各地随迁子女中考中招工作方案应于2013年中考报名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二)随迁子女参加高考。从2014年起,凡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三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学的高中阶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参加本科、专科层次录取,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三、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相关工作
(一)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非本地户籍人口变动和随迁子女就学等情况,人口流入较多的市、县(区)要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因素进一步健全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二)各地要继续做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加强对城区教育布局的整体科学规划,扩大城区中小学办学容量,适当增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进一步满足随迁子女教育需求。
(三)对不符合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考生能够回流出地参加升学考试。
(四)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
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
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确保落实到位。要加
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中考移民”、“高考移
民”等舞弊现象,禁止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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