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大二的学生,我想当飞行员,有哪些途径?无论是民航还是空军都行很多朋友对这方面很关心,大学科目网整理了相关文章,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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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南航招飞的问题想请教高手!!!!!
你的身上的疤要是是那种白色的肉疤,就是缝针之后留下的那种估计就不得了。
还有你括号里面说的确实是那样,有些可过可不过的毛病,不影响飞行,但却因为要挑最好的被刷下来。有可能你每次都要找人,但是实际上不会很影响。而且全身体检还要很多东西。体检完你还有很长的学习过程。发一个体检细则给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 、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
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民航飞行员招收具体细则
民航飞行员报考身体条件:
(1)身高:男性170-185厘米,女性身高168-180厘米;
(2)体重:符合民航招收飞行员体重指数标准;
(3)视力:双眼没有经过任何手术,任何一只眼睛裸视力(按C字视力表)不低于0.3,无色盲、色弱、斜视,无较重的沙眼或倒睫;
(4)无传染病,本人及家族无精神病史。
民航飞行员报考文化条件:
(1)高中生:报考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外语限考英语;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民航总局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一般要求高考成绩总分应达到当年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二批次录取分数线)以及英语最低控制线确定,按考生高考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要求具有较好的英语听说基础,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或六级考试(分数在425分及以上)。
民航飞行员报考政治条件: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忠诚老实、成绩优良,有志于为民用航空飞行事业服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工作态度、服务社会的意识以及团结协作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
民航飞行员报考心理品质条件:
(1)对飞行有较强的兴趣和愿望;
(2)心胸宽广,性格开朗;
(3)大胆果断,意志力坚强;
(4)情绪稳定,控制力强;
(5)理解、记忆等智力水平较高;
(6)思维敏捷,反应灵活,四肢协调,方位判断准,模仿能力强。
民航飞行员报考家庭条件: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的亲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历史清楚,无重大问题。
工作方式:民航飞行员提前一个小时到两个小时,坐上机组的车到机场,提前登机。进行起飞前的准备工作。各种仪表、各种机器的运行状态、飞机上运载的都要一一检查;填置各种检查单;还有各种突发状态下的,应急物资的准备;把飞行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一一设想、排除隐患。
扩展资料
民航飞行员是民航事业的主力军.民航飞行员的衣服,夏天都是白色的衬衣,冬天一般都是黑色的西服,颜色基本上全球统一,但是款式为各个公司制定,每个公司都不是相同的。
民航飞行员:
粗略分为机长和副驾两等级,其中机长和副驾里面又分成好多等级,副驾驶一般又分为学员、二副,一副等,机长又分为机长,教员,检查员等。
部队飞行员:
分为三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一级飞行员,特级飞行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航飞行员
我是个大二的学生,我想当飞行员,有哪些途径?无论是民航还是空军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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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在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中招收飞行员简章
发布日期:2006-11-17 更新日期:2007-03-17 来源:招生处 阅读:12372 字体:大 中 小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创建于一九五六年,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的一所培养民航飞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满足民用航空事业的迅猛发展,为中国民航培养更多更好的飞行员,经各航空公司委托,由我校在全国招收200多名大学毕业生和在校大二、大三学生改学飞行技术专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招收对象
1.主要招收全日制普通高校(二本及以上高校)大学本科二、三年级理工类男性学生,年龄不超过23周岁(1984年7月15日以后出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2007年及以前大学本科以上男性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83年7月15日以后出生)。
3.研究生,留学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招飞条件
1.政治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品德优良,志愿献身民航飞行事业,符合民航飞行人员政治审查标准。
2.身体条件: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执行。志愿报名者可按照《民航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自荐标准》进行自我检测。
3.文化条件:学习成绩良好(原则上没有补考);具有良好的英语表达、交流能力,全国英语四、六级成绩在420分以上。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参加我院组织的心理测试合格。
三.学籍管理和执照培训管理
1.大二、大三学生按教学[1993]1号文件规定,转学至中国民航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学习,学制两年。毕业时取得商用驾驶执照附加多发仪表等级证书,由我院负责颁发飞行技术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由我院安排就业。学习期间被鉴定为不适合学习飞行者,可改学我院其他地面专业,毕业时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2.选拔合格的2007年及以前大学毕业生,将参与由我院推荐的航空公司面试,面试合格后与公司签定培养协议书和就业协议书,由原校负责派遣,接受我院飞行技术专业培训,学制一年半。面试不合格者回原学校自主择业。
3.学生因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个人原因造成终止飞行训练者,其已发生的飞行训练费用由个人承担。
4.办理大二、大三学生转学手续,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未办妥转学手续者,一律退回原校。
四.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签约航空公司或飞行学院)承担学生所需培训费用。学生培训结束,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否则赔偿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的两倍。
五.就业及待遇
1.凡顺利完成飞行学业者,将成为各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或学院的飞行教师。
2.飞行员作为
民航运输、教学的重要生产力,将享受其所在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报考安排
1.即日起,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英语四、六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报名。
报名方式:(1)从我院招生网上下载报名表(下载地址:
),持报名表就近到各报名初检地点报名(详见2007年“大改驾”招生安排);(2)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或直接到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处报名。
2.其他事宜网上通知,网址:
)。
联系单位: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招生处(四川省广汉市)。
联系电话:0838-5182181、5182087、5190570(传真)
学院网址:
www.cafuc.edu.cn
E-MAIL:zsk@cafu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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